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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018-08-24 15:24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科学规范的育人课堂,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塑造高尚品德,养成文明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凡在我校学生公寓居住的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借读生、试读生等,都必须遵守《规定》,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按《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违反。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学生寝室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科生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各学生公寓实行楼管员负责制。

第四条 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卫生、安全、设施管理,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和更换、标准化公寓建设以及公寓文化建设,与保卫处配合做好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与各学院配合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和住宿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生寝室住、退宿制度

第五条 凡取得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函授生或临时进修、培训生,经宿管中心同意,签订入住协议后,凭注册证件及住宿费缴费凭证到所分配公寓楼值班室办理住宿和签订住宿协议手续。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六条 学生寝室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宿管中心统一调配全校寝室资源。

(一)新生入校前,宿管中心按各学院学生人数,将寝室的床位数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到学生个人。

(二)学生寝室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宿管中心后在本学院同年级范围内适当调整。

(三)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与宿管中心签订的入住协议要求。

(四)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和一套学习家具,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五)为提高寝室房间利用率,宿管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休学、毕业、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院系、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科学生原则上须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住宿规定

(一)学生放假离开公寓前,必须清扫好寝室卫生,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按宿管中心的统一安排,将行李、物品存放于指定房间。

(二)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放假前一周到所属院系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到公寓领取住宿卡,按宿管中心的统一安排,集中住宿,随身携带学生证以便检查、管理。

(三)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及学生手册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寝室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公寓中心,由宿管中心负责调换全寝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

第十一条 在学生公寓不得以各种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寓须经公寓工作人员同意并接受相关的检查、登记;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也应主动接受公寓工作人员的检查、登记。

第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十四条 毕业生退宿规定

(一)为不影响学生寝室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寝室并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未带走物品将视为自愿放弃。

(二)楼管员安排楼层保洁员进行寝室查验,检查合格后,毕业生持《毕业生离校通知书》到一楼楼管员处盖章。

(三)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寝室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四)正常办理完退宿手续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者,一经查出,通知相关学院责令其立即搬出公寓,并移交校保卫处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情况退宿规定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办理走读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宿费延至下一学年,复学后持健康证明,学校相关手续,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办理走读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的同学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或保存煤油炉、液化气、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电熨板等违禁电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寝室内私接、乱拉电源线、网线。

第二十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楼道及防火通道停放自行车和乱堆物品,保持门厅、楼道及防火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准外来人员、异性(除工作人员)进入,若有特殊情况,经楼管员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经商、发放传单等活动。学生有权制止小商小贩在公寓内兜售商品,一经发现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寓中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跳舞、打麻将、赌博、起哄、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内保存或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警具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通过各种方式窥视异性寝室、厕所、浴室。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属贵重物品,学生本人需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条 严禁在寝室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抛物、泼水;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破坏墙体保温层;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学生公寓。

第五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寝室内外的墙壁、门、窗、床具上,乱贴、乱写、乱画、私自遮挡。损坏门、窗及其他公寓设施应按价赔偿,并视情节参照《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负责制定值日制度,每日安排值日生清扫本室卫生,督促寝室成员整理内务,按时作息,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舍委会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寝室卫生,并进行不定期抽检,作为评比“文明寝室”的依据。各学院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本学院学生寝室卫生,督促值日生搞好室内卫生,保证本学院学生寝室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六章晚归、旷寝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每天早5:30开门,晚22:00关门,学生晚22:00以后归寝视为晚归。

第三十五条 晚归的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若未带有效证件,需同班或同寝同学持该生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确认晚归学生身份之后方可进入。登记时虚报姓名、学院、学号等信息,弄虚作假的,查实后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特殊情况确需晚归(包括周五、周六请假回家或外出不返校住宿),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字批准送至宿管中心办公室,否则视为夜不归寝。有特殊情况关门后须外出公寓的,经辅导员同意,准予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寝或在公寓关门后强行外出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擅自爬门、爬窗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赔偿。且因爬门、爬窗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私自爬窗进入公寓楼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公寓楼提供方便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翻爬门窗以及辱骂、恐吓管理人员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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